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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就《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多年来我国

  关于征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多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的具体实践,借鉴国际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的成熟经验,起草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9年11月19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联系人:支磊姚勇  联系电话: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邮编:114  Email:  传真:1-.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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