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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通知

原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0日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

原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一)取消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坚持应急处置与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保障必需的防控物资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力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提速扩面。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不合理规定。〔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重点项目和行业加快开复工。加快项目前期审批、提前安排专项债券,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复工。动态调整商贸服务业开复工负面清单,有序推动服务业企业全面复工营业拉动就业。以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复工复产为突破口,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行业开复工。(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完善服务机制,协调解决好复工复产企业运输服务保障、用工、日常防护物资等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四)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19年以来没有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落实好我省阶段性减、免、缓、降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六)强化融资信贷支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工具,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提高其放贷能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获得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提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且政策引导性强、效果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援企纾困力度。充分发挥全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作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吸纳就业多、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及再担保风险补偿、应急周转金借款、保险费补贴和财政奖补资金等支持,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脱困、稳岗、扩就业。(省财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提升投资和产业项目带动就业能力

(八)发挥百大项目拉动就业效应。省级百大项目由300个增加到500个,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落地,紧紧围绕基础设施短板、疫情暴露的短板、社会事业“补强提”、应急储备等重点领域,以及5G、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积极谋划储备一批重点项目,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可豁免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开展互联网招商引资。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视频洽谈、虚拟考察、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络招商、“不见面”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和招商促进稳就业。(省商务厅负责)

五、鼓励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十)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人社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积极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青年电商”等创业培训。(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团省委、省扶贫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三)拓展灵活就业空间。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保障其就业谋生。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平台就业支撑。支持劳动者依托滴滴、微商、支付宝等平台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切实满足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合理需求。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环境,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十五)做好有组织化劳务输出。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和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进“龙江健康码”与全国“防疫信息码”实现对接互认,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与中东部协作省份信息对接,推动有组织化劳务输出,鼓励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引导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百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优先吸纳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没有外出的农民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发挥扶贫车间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介绍1人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疫情防控期间我省赴省外务工的农民给予交通费补贴,对吸纳农民稳定就业的省内企业和吸纳农民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稳企稳岗基金财政奖补资金中列支。(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十七)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好国家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比例以及“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的部署。扩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省属国企和驻省央企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前提条件。对省内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创业补贴。(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征兵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相应延长应届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至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兜底保障

(二十)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自2020年3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2020年3月至6月,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二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面向企业职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线上线下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夯实技能人才培育基础。做好技工院校扩招工作,紧盯疫情催生的远程办公、医疗健康、云端消费等新业态发展机遇,调整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规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四)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同步推出职业指导“云课堂”、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在线政策宣传等服务。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用工指导服务,开展“百日要约”行动,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审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关口前移,加大调解力度,及时裁决。(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以及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和失业风险防控,毫不放松抓紧抓实稳就业各项工作,稳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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