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下发,“助贷”市场将受影响
文/小白编辑/初九近日,一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业内流传。似是2018年1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征求意见后的新版本。新金融深度获得的文件显示,《办法》共包含七个章节、七十条实施细
文/小白
编辑/初九
近日,一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业内流传。似是2018年1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征求意见后的新版本。 新金融深度获得的文件显示,《办法》共包含七个章节、七十条实施细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和监督管理等这几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其中,在贷款期限额度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此前业界普遍采取的“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模式或受影响。贷款支付方式方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商业银行受托支付方式:1.具有明确消费场景的个人贷款;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3.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合作方面,《办法》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文件提出:“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应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中明确在贷款调查、授信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推介、风险数据、风险模型、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同时,在合作机构准入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评估。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率水平、杠杆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 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联合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联合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本行联合贷款授权管理机制。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不得为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提到商业银行要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在催收方面,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曾发文提出,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2019年10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通知,同样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制定属地经营规则。本次《办法》并未提出地方法人银行坚决杜绝跨区域经营,而是指出“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有消息称,日前《办法》已下发到多家银行机构。大概率会在2020年春节前后正式落地。 (回复“互联网贷款新规”获得《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站长声明:本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下发,“助贷”市场将受影响》源于网络采集,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https://www.dkgfj.cn/215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