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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现金贷款]捷信消费金融是否属于违法“放高利贷”?法律依据?如何维权

以上为某借款当事人贷款总本金:75000元,需要分51期,每期还款2827.55元。贷款总本金:75000元,另外,借款人实际在51个月要承担利息费用高达69202.05元,基本相当于再次给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一个本金。借款人合计要还款金额为144205.05元,看到这个还款总数字吓不吓人?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每月还款2827

以上为某借款当事人贷款总本金:75000元,需要分51期,每期还款2827.55元。贷款总本金:75000元,另外,借款人实际在51个月要承担利息费用高达69202.05元,基本相当于再次给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一个本金。借款人合计要还款金额为144205.05元,看到这个还款总数字吓不吓人?

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每月还款2827.55元,本金只抵扣575元,其余2252.55元均被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利息和客服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冲销。

由此可得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综合月利率实质为2252.55÷75000=0.030034(换算成百分制利率为3.0034)

综合年化利率则为0.030034×12个月=0.360408(换算成百分制利率为36.0408)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属于违法“放高利贷”?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虽是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24的法律规定。

但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应当参照关于我国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关法规的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而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低不得低于0.9倍,最高不得高于2.3倍,理论上是这样规定的,但是银行具体的贷款利息,是要结合当事人贷款的数额,还款的期限,作出最后确定的。有的时候,当事人贷款数额多,但是还款期限短,这样的话相对银行的贷款利息肯定也低一些。而且可以说不同的银行贷款利息都不一样,只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都可以。

经查,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短期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调整后利率为4.35。

(2)中长期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调整后利率为4.75;五年以上调整后利率为4.90。

而该当事人的贷款期限为4年龄三个月,故属于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75

按照该基准利率,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作为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最高贷款利率应为4.75×2.3=10.925

而实际操作中,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综合年化利率竟然高达36.0408,请问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你没有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吗?

对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相关律师辩称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设定为空白,服务费用等其他收费方面也是法律空白,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就可以收取其他客户服务费用等,这样的说法从法律上来说站得住脚吗?当然站不住脚,而且非常站不住脚。下面笔者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利率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收取确实属于空白,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并不代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以借口“法无禁止即自由”来胡乱设定各种高金额的费用来攫取利润。

为什么这么说?从法学原理来讲,当法律出现漏洞时,我们就要采用“体系解释”、“扩大解释”或者“限缩解释”等方法来对法律进行解读。而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贷款利率的解释可以查询到的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24的法律规定,他是用来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不属于这个法律来管;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设定方法要按照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来设定的法律规定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低不得低于0.9倍,最高不得高于2.3倍。按照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的2.3倍计算年化利率最高为10.925。由以上两个法律条文,我们运用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原则,可以明确得出国家在民间放贷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的最高上限都决不允许超过百分之24的年化利率,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何以敢收取高达百分之36的综合年化利率?银监会的持牌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可以超越法律原则放贷?

但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又辩称自己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是百分之24,其余的费用部分为客户服务费,灵活保障服务包费占据了百分之12的利率,所以加起来就达到了百分之36,这样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呢?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说,我不是商业银行,所以我可以收取一定的客户服务费等费用。而且在自己的贷款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客户服务的相关费用情况,如果借款人签署了合同就代表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关于贷款人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中第四款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中,该法规明确定义: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根据该法律规定,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作为自营贷款,根本无权收取当事人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当然包括所谓客户服务费用等。如果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说我们虽然是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但是我们不是银行,法律没有禁止我们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就代表“法无禁止即自由”,而且我们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成本比银行高,当然要收取客户服务费等费用。消费金融公司可真厉害,一会要参照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一会又说我们不能参照商业银行。退一万步讲,民间借贷,也没有听说过要收咨询费的说法和法律依据啊,都是只谈借款利息和本金的,那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费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关于贷款人第二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第一条中贷款人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该法律明确规定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何要履行义务还要收钱呢?为了迷惑借款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还引入了第三者客服服务公司深圳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什么?第三方,这家公司不就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吗?怎么会是第三方,您认为它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我相信多数人都可以理解,毕竟他名字里面确实包含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两个字,而且合同条款中专门在一开始就把它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联在一起。这就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手段,普通人哪知道这深圳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原来是另外一家公司,这就意味着放完款以后,借款人要想咨询账户的具体情况,其实接待借款人的都是深圳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而且这咨询费用还是借款人自己掏腰包来付,为什么?借贷合同里约定的很明确,就是借款人付这笔咨询费,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提供账户咨询服务本来就是贷款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义务,为什么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己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还把客户的账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公司深圳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而且还让借款人自己掏腰包来付咨询费呢?不得不佩服,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真是好手段。但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否知道合同上面没有声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深圳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的的具体关系,是否会误导借款人?另外,凭什么借款人掏钱来请一个帮手公司帮助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来履行法律咨询义务呢?而且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利不经过用户明确授权就将借款人的账户信息展示给这个咨询公司呢?这不是赤裸裸的耍流氓吗?从这个角度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通过格式合同条款加重借款人的费用支出,恶意通过第三方来免除自己应当给借款人提供的咨询服务义务。故该条款无效,那么自然因该条款而产生的客户服务费也就无效了。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于前述所讲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当然是有缔约过失责任的。

再看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收取的另外一项费用,叫“个人灵活保障服务”(注意: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标注该服务是客户自选,不强制),这是什么东西?里面包含变更还款日期,提前还款,延期还款服务,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等,这些也要付费吗?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说要付,有法律依据吗?当然没有。你看哪家银行信用卡变更还款日期,提前还款等服务需要借款人另外付一笔费用来享受这个服务。但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就不是一般的公司,它偏偏就收费,而且这里面还有更厉害的部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个人保障服务”里面给借款人从第三方保险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称自己是这份保险的投保人,并且告诉借款人,自己还将是这份保险的部分受益人,受益的范围就是借款人如果意外身故、死亡、残疾,那么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帮助借款人偿还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未还的剩余借款。听起来是不是很美好?觉得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考虑还是很周全的,对不对?确实周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周全令你想象不到,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按道理来说,保费是不是应该由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来付给保险公司,而实质上是什么?实质上是借款人付钱给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再拿着借款人的钱付给保险公司,而且是以投保人的名义,并且作为保险的受益人。一句话总结就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让借款人花钱买了一份意外保险,但是最终受益人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说我这不是为你好吗?毕竟到时候你如何意外死亡或者残疾了,你欠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钱还得还,我们还得找你要钱,不然就要起诉你,执行你的遗产来偿还欠款。是啊,说的好有道理,我差点也信了。但是实际生活中,一个欠款人一旦遭受意外,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维权,执行借款人遗产或者财产,首先前提是借款人得有遗产或者财产,如果他没有遗产或者财产呢?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起诉不也是白起诉吗?执行不也是白执行吗?但是有了保险就不一样了,到时候借款人出了意外,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拿钱,重点是,反正这保费不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掏的钱,是借款人替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买了一个受益人的保险。这就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的让借款人付费的“个人灵活保障服务”。借款人,看到这里,有没有被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感动?反正我感动了,因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想得好周全!从转嫁客户服务费给借款人和让借款人来给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买受益保险,这简直就是神来之笔!大家同不同意?

综合以上三项费用,利息,客户服务费,个人灵活保障包费用综合年化费率高达百分之三十六,但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就说自己的年化费率是百分之三十二,我想说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一定是把后面两家第三方公司的客户咨询费用和保险费刨除在自己所收的费用之外了。

而笔者想说:一,无论如何放款,无论如何持牌,无论国家法律是否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有规定,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作为持牌金融公司都不应当设立年化利率百分之三十二的利息,应当合理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四以内。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不应当收取客户服务费等其他除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不应当引导借款人去选择“个人灵活保障服务”,并且为之付费。

笔者对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钱的借款人的建议是,超过年化利率百分之24的利息和综合费用部分,大家都可以找银保监会电话投诉,银保监会一定会为大家主持公道(银保监会投诉举报电话:010-66279113)。如果银保监会无法解决,大家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而本文中的法律条文都可以作为你诉讼的维权法律依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数十份不同的相关判决书,基本都以法院判决不支持捷信的违约费,客户咨询费等败诉,所以胜诉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还有那些从其他消费金融平台借款的借款人,你们也可以参照以上法律条文去阅读你们当时签订的合同条款,如有以上情形,都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或者向银保监会举报。

另外,笔者郑重请求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利率管理办法和其他费用收取办法,否则这些消费金融公司拿着银保监会审批的牌照做着“放高利贷”的事情,那么所造成的不良社会连锁反应后果将不堪设想。这种拿着牌照放“高利贷”的危害比那些民间非法职业放贷人的套路贷虽不能与之相比,但是也不会逊色太多,因为它打着持牌的合法外衣,大肆的从广大贫穷的借款人手中压榨利润,这将会使广大老百姓对政府和法律的公信力丧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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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一只被自己洗脑的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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