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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案例索引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2号)案情简介1997年11月,被告人秦文在成立中晟公司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及

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2号)

案情简介

1997年11月,被告人秦文在成立中晟公司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及委托付款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文件,骗取了江苏兴惠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进而骗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晟公司营业执照,共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5万元。

被告人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拍卖公司、中晟公司后,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公司真实情况及虚假抵押等手段,于1997年7月至11月间,先后两次骗得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于 1995年10月至1998年11月间,多次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1150万元及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7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700万元。后秦文采取以贷还借、以贷还贷、以借还贷的方式,先后归还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实际占有65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 1995万元,实际占有1705万元。综上,秦文以艺术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义共计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282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和扣押了人民币30余万元、轿车2辆等物品。

南京市检察院以秦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秦文辩称,贷款、借款的用途明确,没有诈骗故意。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秦文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被告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法院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公司真实情况、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手段,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理由,以借还贷、以贷还借、以借还借的事实清楚,秦文未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借、贷款,并最终不能归还借款,造成了被害单位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诈骗故意明确。被告人秦文以实际不可能到账的款项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并骗得了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秦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文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上诉人秦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5万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825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评析

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对象为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也是复杂客体,即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犯罪对象为金融机构的贷款。

我们认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确保所贷出的款项安全可靠,一般均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必要的担保。担保人作为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借贷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负责偿还贷款本息(一般担保)或承担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连带担保)。

行为人虚构事实骗取银行与担保人的信任,非法占有钱款后,银行可依据担保合同从担保人处获取担保,而担保人则是银行债务的实际承担者,受侵害的往往是担保人。

即使担保人因某种客观原因如破产等情况导致无法偿还担保,银行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权益受到实际侵害,但只要担保人与银行之间所订立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银行与担保人之间就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最终落脚点和行为侵害对象就应认定是担保人而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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