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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案例]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之高某某集资诈骗案–免费校园贷款?逾期后果由你尝

一、案件事实2013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注册成立江西省赊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赊宝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司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为大量募集资金,以赊宝公司名义与天津易生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易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易生公司为赊宝公

一、案件事实
2013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注册成立江西省赊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赊宝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司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为大量募集资金,以赊宝公司名义与天津易生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易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易生公司为赊宝公司推荐的合格消费客户提供消费分期贷款服务,在扣除手续费后将所贷款项支付至赊宝公司账户。同年10月起,赊宝公司通过线上、线下招募的营销人员,在南昌各大高校通过贴海报、发传单、在各网络平台、朋友圈转发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推广方式,以“0元购车”为诱饵,向学生广泛宣传“你分期、我还款”业务。至2016年6月,南昌多所高校306名学生在赊宝公司APP上注册并选择12-24个月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日米酷、IGO平衡车、美雅途的雪地车、哈雷快车等任一型号电动车,并向易生公司申请电动车市场价3倍左右的消费贷款,易生公司向学生电话核实后放款至赊宝公司。相关学生从赊宝公司领取其选择分期的电动车后,赊宝公司前期基本按照承诺,为每月完成3-5次的朋友圈宣传任务的学生提供当月电动车月供款至还款账户。

2016年6月,易生公司因认为风险过高停止审核放贷业务,致使赊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偿还学生贷款。上述募集的资金,全部由高某某个人控制,除部分用于归还学生电动车月供、购买新电动车及发放业绩奖金外,其余被其个人挥霍。经审计,被告人高某某向306名在校学生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54.8907万元,已归还月供61.233226万元人民币,剩余未归还贷款本金为193.657474万元人民币。
二、诉讼过程
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6月1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4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一)细化补证提纲,夯实定罪细节。本案是针对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实施的“校园贷”集资诈骗犯罪。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涉及面广且犯罪对象多为学生的情况,充分听取辩护人及学生代表意见,进一步核实非法集资的具体数额,要求公安机关积极追赃,对赃物进行价格评估,对赊宝公司的收入来源和赃款去向补充司法鉴定,尽力帮助学生挽回损失。另外,对涉案的易生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涉嫌共同犯罪等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二)正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本案赊宝公司实际由被告人高某某一人控制,由其个人发起和决定推广“你分期、我还款”集资活动,其他股东和管理人员未参与决策,对公司运营模式和赢利方式并不知情,未体现单位意志,且所集资款项也由高某某一人掌控和支配,大量被其个人挥霍。同时,赊宝公司除开展 “你分期、我还款”的购车业务外,并未开展其他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系自然人犯罪。

(三)准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吸收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高某某借助易生公司贷款平台,以免费提供电动车、帮忙偿还贷款为诱饵,针对不特定学生公开宣传,让学生贷款归赊宝公司使用,采取借新还旧的手段,短期内变相募集大量资金,所募集资款基本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大量款项被其个人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案件警示
近年来,全国多地“校园贷”案件频频发生,甚至出现了“裸条贷”“高利贷”让大学生陷入连环债务中,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学习生活,也给家人和周围师生造成了困扰。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和“校园贷”相结合,成为了新兴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更为巨大。在此提醒广大学生朋友,学习金融法律知识,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切勿盲目攀比过度消费。同时,高度警惕非法集资风险,帮助家人远离非法集资,不在非法集资企业就职,主动争当一名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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