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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领域费用支出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建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
(二)基础设施建设;
(三)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
(四)农业部门基础设施;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基建资金安排应当体现政府行为,并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条基建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基建资金预算编制,组织基建项目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编制、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工作,研究制定基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基建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基建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基建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基建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基建资金滚动投资计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优先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项目建设。
第七条基建资金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基建资金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及时录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八条基建资金年度计划草案,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需要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并与省级预算草案同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基建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要达到90%以上。
第九条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省发展改革委按要求细化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部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包括: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等。省财政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基建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基建资金的年度预算执行,年初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和资金的分配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使用基建资金,加快组织项目实施。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基建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发展改革委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承担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省级部门、市县相关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基建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加大基建资金信息公开力度,省财政厅负责公开基建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基建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基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5日。《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7〕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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