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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贷款]重庆一家银行曝信贷乱收费窝案:贷款要交回报费、管理费

银行给民营企业放贷不乱收费。这是银行对地方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持。2020年3月19日,两江财经注意到,重庆XX银行曝出一桩在信贷发放过程中乱收费的窝案:一些企业找重庆XX银行贷款,从该行小企业五部一般工作人员到部门总经理,以“回报费”“管理费”为名向客户乱收费。由于违法违规向贷款客户乱收费,所以重庆XX银行相关涉案人

银行给民营企业放贷不乱收费。这是银行对地方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持。

2020年3月19日,两江财经注意到,重庆XX银行曝出一桩在信贷发放过程中乱收费的窝案:

一些企业找重庆XX银行贷款,从该行小企业五部一般工作人员到部门总经理,以“回报费”“管理费”为名向客户乱收费。

由于违法违规向贷款客户乱收费,所以重庆XX银行相关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重庆XX银行在信贷发放过程中乱收费的这个窝案,随着入选《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四批)》而浮出水面。

2020年1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四批)》,重庆XX银行“李强、罗旋受贿案”入选。

这是重庆法院为民营经济撑腰、净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重庆营商环境的好做法!这是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发放过程中乱收费的反面典型!

重庆部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怎样被李强、罗旋等人侵害的?

01

对于重庆XX银行曝出的这一个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窝案,两江财经注意到,该行涉案共有3名涉案人员:

李强、罗旋、杨悦。

李强,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重庆XX银行小企业五部总经理。

罗旋,女,1984年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重庆XX银行授信评审部职员。

杨悦,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大专文化,原重庆XX银行小企业金融总部风险管理室职员。

范成志,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重庆XX银行是重庆三大本地法人银行之一,系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该行的战略定位是:库区银行、中小企业银行、零售银行、理财银行。

从重庆XX银行的战略定位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既是该行的重要客户群体,也是该行重要的服务对象。

李强于2011年进入XX银行小企业总部工作。2013年7月5日,对他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当天,重庆XX银行党委会研究决定,由他担任该行小企业五部总经理(行长助理级),主持小企业业务五部全面工作。

履新约一年时间的李强,打起了中小企业客户的主意。

2014年下半年,范成志、罗旋、杨悦谋划,由范成志向罗旋、杨悦介绍贷款客户,客户贷款成功后向客户处收取好处费,由杨悦负责费用的收取和分配。

当三人谋划向客户收取贷款好处费以后,罗旋、杨悦找到了李强。

罗旋、杨悦和李强商定,由罗旋、杨悦向李强介绍贷款客户,由李强负责审查客户贷款资质,经李强签字后报总行审批贷款,成功后由贷款客户以回报费、管理费的形式向李强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李强在审批贷款过程中需要的回报费、管理费,由罗旋、杨悦告知范成志,由范成志向贷款户收取这些费用。

从普通职员到手握信贷审批权的部门总经理,罗旋、杨悦、李强,形成了向贷款企业乱收费的“铁三角”。

02

之所以要与罗旋、杨悦等人一起向贷款企业乱收费,李强说出了更深层次的原因。

重庆XX银行小企业五部的工作是向社会挖掘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进行放贷。

李强说的XX公司就是重庆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咨询等业务,与重庆XX银行小企业五部的合作项目叫“小企业之家”。

按照XX公司总经理刘某的说法,他们与重庆XX银行小企业五部的合作,大致操作方式是:由该公司作为管理方,负责寻找客户、搜集资料,帮助银行贷后管理保证金账户等,收取1%的服务费。

XX公司小企业之家的会员,可以到重庆XX银行办信用贷款,但需要向XX公司缴纳部分管理费。

由于重庆XX银行对小企业五部不仅有贷款业绩要求,还有存款业绩要求,所以小企业五部贷款时就要求客户支付一部分费用用于去购买票据中介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来冲抵存款业绩,该部分费用即为回报费。回报费一般由客户直接支付给票据中介公司,不能由银行员工收取。

2014年夏天,李强的工作一直推动不走,杨悦、罗旋就向李强介绍了一些贷款客户。于是就有了这样一个向企业乱收费的窝案。

2014年8月至10月,李强、罗旋、杨悦、范成志先后为印某某、赖某某、范某某办理贷款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收取了回报费、管理费等共计35.5万元。

上面这35.5万元回报费、管理费,李强分得19.8万元,罗旋分得5.85万元,杨悦分得6.177万元,范成志分得3.673万元。

03

李强、罗旋、杨悦、范成志向贷款企业收取回报费、管理费,从四个案例里面,浮现出来了更多细节:

1、2014年5月,印某某在向XX公司小企业之家提交办理贷款的资料时,认识了范成志,经与范成志协商后,印某某向重庆XX银行贷款了250万元,一共支付给范成志费用15万元,钱转到杨悦账户上。

2、2014年7月,赖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罗旋和范成志,并通过范成志向重庆XX银行贷款200万元,包括利息、中介费等支付费用为贷款总额的15%左右。

为了能够贷款,赖某某成为了XX公司小企业之家会员,XX公司说要交一部分管理费。后赖某某与范成志协商后,一共支付费用30万元左右,扣除利息之后给范成志转了11.5万元中介费,没有给XX公司支付管理费。

3、2014年7、8月,范某某通过印某某认识了范成志,后通过范成志向重庆XX银行贷了150万元,并支付给范成志10.5万元费用,包括给XX公司小企业之家的管理费和给银行的回报费。

重庆XX银行小企业五部多位客户经理,证实了这样几个细节:

1、重庆XX银行小企业部客户经理肖某某证实,赖某某是李强的客户,肖某某根据李强的要求提交了贷款资料给总行进行审核。

2、重庆XX银行小企业部客户经理王某某证实,印某某是李强的客户,贷款调查报告是李强制作好后让王某某签字,王某某没有进行贷前调查。

3、重庆XX银行小企业小企业五部客户经理舒某证实,其和李强进行过几次贷前调查,调查报告基本都是李强制作好后再签字。

李强、罗旋、杨悦,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范成志,于2016年4月7日被抓获。

2018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罗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3、杨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4、范成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5、李强、罗旋、杨悦、范成志的违法所得19.8万元、5.85万元、6.177万元、3.673万元分别予以追缴(均已退赃)。

李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开庭前讯问了罗旋、杨悦、范成志,2019年9月24日,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之所以把发生在重庆XX银行的这个案件入选《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四批)》,按照法院在公布典型案例时的说法,这是一个典型案件。典型意义在于: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是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方面。

法院从主犯的任命过程和职务便利两个方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根据犯罪的性质、事实,依法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严厉打击在小微企业向国有出资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非法收取回报费、管理费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有助于提升诚信守法的金融服务水平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3月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公开了《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披露,预防重点领域11类金融违法犯罪。

银保监会点名要重点预防的这11类金融违法犯罪里面,与重庆XX银行这个窝案相关的则有以下两项:

1、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

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2、严防第三方合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与限额管理机制,全面评估业务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的匹配性。

加强账户管理、合作机构穿透管理和合作业务存续期管理。防范违法转委托、放大杠杆、多层嵌套等行为。

依法合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在支付服务、营销服务、资金支持、资产存管等方面的业务合作。

加强内控管理,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

对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数据、技术、运营能力等做好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

严禁违规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两江财经认为,对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的重庆,新冠肺炎疫情过后,优化营商环境更要严惩银行在信贷发放过程中对企业乱收费。“把时间抢回来,把损失补回来”,更要注重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两江财经给旗帜鲜明地为民营企业撑腰、净化融资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人民法院点赞!两江财经希望重庆银行业这种典型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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