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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小额抵押贷款]「检察官以案释法」消费贷看上去很美,真有便宜占吗?

编者按检察官以案释法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检察官以案释法

编者按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有了更明确的规范。

2018年4月3日,自治区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开展以案释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的“六进”活动。各地积极响应,开局良好。5月25日起,我们将每周推出一期【检察官以案释法】栏目,零距离普法,以微见著,以吐为快,以正视听,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润人心。让民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提高法律意识,让无知无畏者获得新知,让铤而走险者悬崖勒马,让违法犯罪者悔过自新。

现如今,谁还没有个信用卡,花呗借呗,京东白条呢?我们的生活,或许也已被消费金融无孔不入的占领了。

喜刷刷~喜刷刷~喜刷刷~嘿嘿~

刷卡一时爽,还钱泪两行……

流程简单、快速审批、无需抵押、信用贷款、在线申请、在线放款……

这些广告词是不是很眼熟?

近年来,各种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平台、App、“0元购”等“消费贷款”大量充斥在大众身边。经济拮据的时候,你会不会慌不择路,不小心陷入巨额债务的泥沼之中?下面,检察官就用真实的案例,揭开那些“套路贷”的套路。

案例回放

韦某军向石某声称,“只要你拿着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照几张相、再填些表,每个月就可得700元钱和价值300元的黑茶。”石某见竟有这等好事,就高高兴兴地按照韦某军所说的去办了。谁知在拿到韦某军第一次给的700元钱之后石某就再也没得过钱了,反而收到了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催还款短信,称他在该公司办理了消费贷款4133元,分24期,每期本息需还款225.67元。发现事情不对劲,石某这才惊觉自己被骗了。与石某遭遇相同的还有梁某化等多名被害人。日前,犯罪嫌疑人韦某军和刘某(女)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韦某军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行为,隐瞒真相帮被害人办理了消费贷款,然后对赃款予以瓜分,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消费贷常见的违法犯罪手段

由于不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及人员风控意识淡薄,风控机制缺失,消费金融领域欺诈成风,不法分子钻了漏洞,借以消费贷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常见的“套路贷”有:

一、线下场景消费贷款常见欺诈犯罪情形

1、套现者与消费贷款机构内部员工串通骗取贷款。

套现者自己或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不符合贷款条件,进而找到消费贷款机构内部员工,员工伪造虚假材料或降低审核标准,帮助套现者通过消费贷款机构的审核,成功购买商品,套现者向员工支付报酬。后套现者卖出该商品获利,且不偿还贷款。

2、套现者利用他人信息,与商品销售商串通办理虚假商品消费分期贷款。

套现者或盗取个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等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与商品销售商签订虚假的商品买卖合同,办理虚假商品分期贷款,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实际上并未出售商品,套现者获取贷款后向商品销售商给予部分报酬。

3、借款人作为套现者,与“套现中介”合谋在商品销售商处办理商品分期贷款业务,借款人获取商品后卖出获利,且不偿还贷款。

在消费贷款市场上,有一些职业的“套现中介”,为有套现需求但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消费分期产品信息,并协助借款人在手机销售商处办理所需商品的消费分期贷款业务,借款人成功购买商品,并向套现中介支付服务费。

4、商品销售商作为套现者,利用他人信息骗取消费贷款机构的贷款。

商品销售商通常与贷款机构签订分期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因此有的销售商经营者借此合作便利,从其他渠道获取借款人信息,通过虚构借款人在自己的营业部购买商品的事实,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

二、线上消费贷款常见欺诈犯罪情形

1、现金贷诈骗。有专门的骗贷公司,利用现金贷无抵押、无担保,借款用途无需明确的小额现金贷款条件,帮助信用不良者的信息贷款,借到钱后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然后让借钱的人不还钱。

2、注册时用户身份虚假。由原来的利用假姓名、假身份证号、假手机号进行注册的“恶意注册”行为,演变成买真的信息来注册。多见于黑客攻击,如常见的DDOS攻击等。

3、客户在一段时间在多地登陆可能是由于被讨债公司追讨,或者是黑产在网上售卖、发布的被盗号被异地多人购买;如若客户接到推送的贷款信息从来不点击登陆查看,而在沉睡后突然频繁登陆但不申请,可能是在养号并寻找贷款口子,以期待申请更高额度的贷款。诸如此类均是常见的欺诈手法。

消费贷欺诈犯罪涉嫌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套现者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根据不同的情形,套现者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金融票据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件罪以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刑事罪名。套现者触犯这些罪名最高刑罚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

以下面诈骗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2017年,犯罪嫌疑人韦某军和刘某作为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推销各种消费贷款、审核客户资料、帮助客户办理贷款等工作。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李乾计算机门店、正邦通讯门店、诺森通讯器材门店、东讯通讯公司、炫科通讯器材门店等商家签订有合作协议,双方互利共赢共同开展消费金融分期业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在上述门店购买小额商品(诸如手机之类)的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分期消费业务办理成功后贷款支付至上述门店指定的银行账户,消费者享用商品后要按时按额还款给金融公司,否则个人征信会有不良记录,对今后生活和再次贷款将产生重大影响。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钱,经某公司谷埠片区经理庞某菲(男,在逃)授意,犯罪嫌疑人韦某军、刘某与诺森通讯器材等上述合作门店老板合谋,决定采取“非正常消费贷款”的方式骗取他人的钱财一起瓜分。即由中介 (大部分是非某公司合作手机店老板) 负责招揽被害人(被害人有两种:一种是完全不知道自己是要办理消费贷款的,是中介用给钱和礼品为诱饵骗过来的;还有一种是想要办理贷款的,但是不知道贷款的金额是多少,中介只告诉他们能贷1000–1500元)到上述合作门店,在不告知被害人实情的情况下,由门店老板提供虚假的购买商品凭证,然后利用被害人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联系电话、住址、工资收入等身份信息帮被害人办理消费贷款。骗得贷款之后,除了将一小部分钱给被害人外(有些完全不给),其余的全由嫌疑人韦某军和刘某、片区经理庞某菲、中介、合作门店老板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据犯罪嫌疑人韦某军和刘某交代,从2017年2月至6月,他们用这种手段共为70、80人办理了“非正常消费贷款”,所得赃款已被挥霍一空。截至目前为止,已有石某等9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共被骗取消费贷款45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骗子的诈骗手段却层出不穷,一不小心就会掉进被骗的陷阱里。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强化防范意识,提高防骗能力,不要“病急乱投医”或贪图小便宜,对“天上掉馅饼”和零利息无审核贷款这种事要谨慎小心,多留个心眼,更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办理业务。办理贷款请到正规的金融机构寻求资金帮助,以免给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或带来财产损失。要警惕“空白合同”等。如遇“套路贷”组织,尽可能完整地保存相关证据,有上门索“债”者,请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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