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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案例]最高法发布十大涉互联网案例 包括小额贷款、网购等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赵加琪)8月16日,最高法发布十大涉互联网经典案例,包含涉互联网领域内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隐私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多类型案件。一年前的2017年8月18日,杭州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赵加琪)8月16日,最高法发布十大涉互联网经典案例,包含涉互联网领域内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隐私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多类型案件。

一年前的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代表,全国法院积极探索,通过加强互联网与审判各项工作的紧密互动,实现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为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司法保障,而京、穗两地的互联网法院也即将挂牌。

十大典型案例在遵循立法本意、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充分体现出尊重互联网领域自身特点这一理念,对于统一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典型案例深入总结了近些年来我国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经验,为更好地规范网络行为、预防交易纠纷、降低网络交易风险提供了可借鉴的审判思路。

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明确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商誉,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

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明确了由于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疏于防范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1 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徐瑞云在敬子桥经营的淘宝网店中购买了俄罗斯进口奶粉。但经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徐瑞云认为敬子桥销售的奶粉系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同时,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对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敬子桥退还原告徐瑞云货款5,043.50元及赔偿50,435元等。

此案例明确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此案中,敬子桥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敬子桥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徐瑞云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许文强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五粮液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

淘宝公司诉称,许文强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要求许文强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上海松江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上海市一中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出终审判决:许文强赔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许文强赔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3,000元。

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许文强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五粮液,不仅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义务,也应当依约承担对电商平台的违约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打假和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也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符合其长远经营利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3 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2014年10月11日,庞理鹏委托鲁超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东航机票1张,但未预留庞理鹏的手机号码。

但在两天后,庞理鹏的手机收到诈骗短信,称其所预订航班已经取消。东航方面称庞理鹏可能为东航常旅客,故东航掌握庞理鹏此前留存的号码。

庞理鹏诉至法院,主张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姓名、手机号及行程安排,要求趣拿公司和东航承担连带责任。

庞理鹏不服北京海淀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遂上诉。北京一中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理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理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

此案中,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此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从收集证据的资金、技术等成本上看,作为普通人的庞理鹏根本不具备对东航、趣拿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因此,客观上,法律不能也不应要求庞理鹏证明必定是东航或趣拿公司泄露了其隐私信息。

东航和趣拿公司均未证明涉案信息泄漏归因于他人,或黑客攻击,抑或是庞理鹏本人。法院在排除其他泄露隐私信息可能性的前提下,结合此案证据认定上述两公司存在过错。东航和趣拿公司作为各自行业的知名企业,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此案泄露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疏于防范导致的结果,因而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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