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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条件]5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黑龙江日报4月3日讯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凡具有

黑龙江日报4月3日讯 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借款申请人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应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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