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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B17版)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2017年12月6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黄金饰品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1亿元,黄金租借额度折合人民币1亿元,每笔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为可循环额度。同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最高

(上接B17版)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6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黄金饰品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1亿元,黄金租借额度折合人民币1亿元,每笔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为可循环额度。同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刚泰控股承诺为刚泰黄金饰品履行“授信合同”承担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授信合同项下签订了《黄金租赁业务协议》、《黄金远期/掉期交易协议》、《黄金租借申请书》;2018年7月10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实业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于2018年7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刚泰黄金饰品向其支付垫付本金86,635,183.33元;刚泰黄金饰品支付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垫款利息1,774,369.85元及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利息;支付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垫款罚息人民币2,716,801.84元及2019年2月28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利息;刚泰黄金饰品支付其律师费损失2,733,791元;如刚泰黄金饰品不履行上述义务,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就刚泰实业名下位于上海市滨海旅游度假区大治河南人民塘1号1-4幢厂房拍卖、变卖后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刚泰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六)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市建筑”)与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玺”)、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悦玺杭州”)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刚泰珠宝杭州店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市建筑

被告方:上海悦玺、悦玺杭州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8月31日,南市建筑与悦玺杭州签订了《刚泰珠宝杭州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南市建筑承包“刚泰珠宝杭州店装饰施工”一事,合同工程款为2,599,000元。合同签订后,南市建筑已经完成室内装修安装,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的70%。2019年1月17日,南市建筑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上海悦玺与悦玺杭州共同支付装饰工程款总计金额699,892.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上海悦玺和悦玺杭州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2月15日南市建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2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2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悦玺杭州银行存款699,8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七)南市建筑与浙江贝腾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腾珠宝”)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刚泰珠宝椒江店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市建筑

被告方:贝腾珠宝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南市建筑与贝腾珠宝于2017年9月10日签订了《刚泰珠宝椒江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刚泰珠宝椒江店装饰施工”一事,合同工程款1,495,329元。原告已经在2018年10月18日完成了全部室内装修安装,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的70%。2019年2月28日,南市建筑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贝腾珠宝支付装饰工程款总计金额353,04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贝腾珠宝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八)南市建筑与贝腾珠宝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刚泰珠宝黄岩店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市建筑

被告方:贝腾珠宝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南市建筑与贝腾珠宝于2017年9月10日签订了《刚泰珠宝黄岩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刚泰珠宝黄岩店装饰施工”一事,合同工程款1,362,092元。原告已经在2018年10月24日完成了全部室内装修安装,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的70%。2019年2月28日,南市建筑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贝腾珠宝支付装饰工程款总计金额24413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贝腾珠宝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03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贝腾珠宝银行账户存款244,130.3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九)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与 刚泰控股、刚泰集团、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平安租赁

被告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

第三人:华瑞银行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4月4日,平安租赁与刚泰控股及华瑞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同日平安租赁与刚泰控股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刚泰控股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平安租赁借款25,000,000元,刚泰控股自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分6期不等额还款。2018年4月4日,刚泰集团与平安租赁签订《保证合同》,刚泰集团为刚泰控股履行上述借款合同和委托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平安租赁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刚泰控股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借款本息总计人民币20,748,600元(其中包括到期应付款25,748,600元,扣除保证金5,000,000元);2、判令被告刚泰控股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加速到期日止的违约金24,965.83元(加速到期日以原告起诉之日为准,以每期应付款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7月30日)以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全部剩余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刚泰集团对被告刚泰控股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刚泰控股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8年11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15民初670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刚泰控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8年12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67066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调解如下:

(1)原告平安租赁与被告刚泰控股一致确认:截至 2018年12月21日被告刚泰控股在编号为2018PAZL0100852-WD-Ol的《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尚欠原告平安租赁全部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0,748,600元(其中包括截止2018年12月21日贷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748,600元,扣除保证金5,000,000元),被告刚泰控股应于2018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平安租赁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 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每月20日前向原告平安租赁各归还贷款本金935,739.81元;于2019年11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642,601.90元,贷款利息293,137.91元;于2019年12月20日归还贷款利息455,462.09元及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2)若被告刚泰控股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租赁有权就剩余款项(即20,748,600元扣除实际履行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向被告刚泰控股收取截至2018年12月21日的违约金1,88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000元扣除实际履行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被告刚泰集团对被告刚泰控股上述第一、 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刚泰集团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刚泰控股追偿;

(4)案件受理费147,667元,减半收取73,83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833.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共同负担,被告刚泰控股、 刚泰集团于2018年12月24日前直接支付给平安租赁。

(5)各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

(十)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与刚泰黄金饰品、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贷款协议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汇丰银行

被告方:刚泰黄金饰品、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7月31日,汇丰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刚泰黄金饰品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389,116.91元,以及2018年7月16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利息(以60,389,116.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08%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共计人民币123,676.9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刚泰黄金饰品向原告汇丰银行赔偿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就刚泰黄金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汇丰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18)沪74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调解如下:

(1)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一致确认原告汇丰银行在本案项下的诉请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金额、违约利息的计算标准、基数、期间均合法合约,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2)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一致确认就本案尚欠原告汇丰银行本金人民币60,389,116.91元、截至2018年12月20日利息1,223,304.16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并同意自2018年12月21日期至实际清偿日止,根据调解书第四项履行情况,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息4.608%计,自2019年1月20日开始每月20日向原告汇丰银行支付当月利息。

(3)被告刚泰黄金饰品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利息人民币1,223,304.16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被告刚泰黄金饰品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 元,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剩余本金款项。

(5)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同意就被告刚泰黄金饰品上述第二至第四项应付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6)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3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2,69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7,694元(原告汇丰银行已预缴),由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共同承担,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汇丰银行支付。

(7)若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未按时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二至六项任意期付款义务的,原告汇丰银行有权就被告刚泰黄金饰品、被告刚泰控股、被告徐建刚先生、被告徐飞君女士在本调解书项下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8)各方无其它争议。

(十一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与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集团保理业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嘉茂通

被告方: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国鼎黄金、刚泰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3月20日,上海酷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呷贸易”)与刚泰控股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酷呷贸易采购刚泰控股的产品,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13,020,000元。基于上述基础购销合同和应收账款,嘉茂通与刚泰控股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编号为JMT2018041001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刚泰控股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融资总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同时被告刚泰控股将上述基础合同的针对付款方的应收账款313,020,000元转让给原告。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嘉茂通与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国鼎黄金、刚泰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其对刚泰控股在主保理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嘉茂通以逾期违约为由,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刚泰控股按照保理合同要求,立即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款1亿元,支付原告基数为1亿元自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保理融资款1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2、判令刚泰控股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万元;3、判令被告二徐建刚先生、被告三徐飞君女士、被告四国鼎黄金、被告五刚泰集团对刚泰控股在本案中的各项付款义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质押财产即刚泰集团持有的上海乐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和收益权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十二)郑凯与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影视”)、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郑凯

被告方:刚泰影视、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5月11日,郑凯与刚泰影视签订《借款合同》,刚泰影视向郑凯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率为每天0.01%。同日,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与郑凯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就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刚泰影视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各担保人未能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延期还款达成和解,并追加抵押徐建刚先生名下房屋作为担保。原告郑凯撤诉后,刚泰影视未能及时足额还款。

2018年9月10日,郑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刚泰影视立即归还原告郑凯借款本金40,000,000及利息444,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此后利息按日利率0.0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刚泰影视支付原告律师费480,000元;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郑凯对徐建刚先生用于抵押的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四、风险提示

1、关于上述“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关于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告披露“经向徐建刚先生及刚泰矿业询问,其回复称,未经刚泰控股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共计16笔,涉及金额约42亿元,目前尚未偿还的本息合计约34亿元”,上述对外担保中已对刚泰控股提起诉讼的案件有6起,预计涉案金额为8.1亿元,后续刚泰控股可能还会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因上述担保涉及金额较大,如徐建刚先生和控股股东不能偿还相关借款,上述担保事项作为公司或有负债,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2、关于上述“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

4、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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